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为了发展、壮大自己所在的黑社会组织而通过各种手段发展组织成员。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1、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其中境外既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主体上是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啊;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为壮大自身组织的规模和力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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