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认定:首先,“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强奸罪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
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
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先通奸,后女方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对男方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
(4)夫妻之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论。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在很多人的眼里,强奸罪只能由男性构成,但其实女性也是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的,因此女性构成强奸罪也不是没有可能。
不过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要对强奸犯罪作出处罚的,此时必须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才行。
至于强奸罪加重情节几年,《刑法》中规定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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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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