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这是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所必须采取的形式的规定,其目的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避免产生异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的方式,即在合同中就设立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专门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协议方式,即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有关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
三、仲裁事项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是关于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的内容要求。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以下两类纠纷不能提交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否则无法履行协议,也就无法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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