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标的识别问题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特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2、诉讼标的的意义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区别
1、原告既可提出复数的请求权,也可主张单一的请求权,比如对于同一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和和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请求,但只要案件事实单均不影响诉的惟一性,当事人同时主张数个请求权的不构成诉的合并,从一个请求权变更为另一个请求权的不构成诉的变更,当事人以同一案件事实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再行起诉的,法院应予禁止,以避免诉累。而诉讼标的唯一性是区分此诉和彼诉的标志。
2、诉讼标的是从案件的整体而言,诉讼请求则是具体的主张。如前面所提到的有在质的方面、在量的方面的要求。
3、是否可变更不同:诉讼标的是不能变更的,在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如果变更了原来的诉,实际上相当于产生了一个新的诉。而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的,而且诉讼请求还可以放弃,也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诉讼请求的变更并不引起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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