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胡先生酒后骑摩托车送儿子上学,路上听儿子说与同班同学发生矛盾,胡先生到达学校后,一气之下走进教室,直接往那个同学的脸上打了一巴掌。
那个同学都不满7岁,当时正在上课前,所有的学生都在教室里,胡先生的行为瞬间在教室引起慌乱。之后老师闻讯赶来将胡先生劝走,胡先生不但不听劝,还对前来制止的老师拳打脚踢,造成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之后民警赶来了解后发现,胡先生涉嫌酒后驾车,并且两个孩子之间并没有矛盾。事后,胡先生向全校师生公开道歉,并取得了学生家长、老师的谅解。
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胡先生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胡先生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老胡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形,法院以老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32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2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全文5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