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财产离婚的分割: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协议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名称、所在地点等基本信息。
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涉及到需要交接的财物,需要明确交接的时间和方式。
不可分割的、离婚后当事人共有的财物,需要明确归当事人各方所有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比例不进行约定,即推定为当事人各二分之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后,如果还存在彼此协助义务的,协助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节奏需要加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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