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上市公司——中石油收购吉林化工、锦州石化、辽河油田
时间:2023-05-07 17:22:27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石油于2005年10月31日收购吉林化工、锦州石化和辽河油田,中国石油及其旗下三家上市公司吉林化工、辽河油田和锦州石化,分别公告,中国石油以61.5亿元现金要约收购辽河油田和锦州石化全部流通a股,收购吉林化工全部流通a股和H股,收购价比市场价高出6.9%至18.8%

这是第一次终止上市的要约收购;首次提出同时收购三家上市公司;第一次a+H投标报价和第一次有条件投标报价;这是国内第一次高溢价要约收购,也是第一次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已经包括了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中国已经有好几次招标。主要原因是3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引发了要约收购,由于收购方不符合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大多数上市公司被迫发行要约收购,这是首次同时向三家上市公司发行要约收购。中石油收购三家公司将耗资34.775亿元,香港元2.7013784万元,约63亿元。同时收购3家上市公司,总资本63亿元,创国内资本市场要约收购最高纪录

首批a+H股同时要约收购。吉林化工是一家在国内A股市场和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收购这家公司涉及如何在两家交易所进行收购。吉华股份的收购方案采用同一时间、不同价格、不同币种。这种交叉外汇收购要约不仅是国内资本市场的创新,也是香港资本市场创新的第一个条件要约。本次要约收购是有条件的,这是国内资本市场的第一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吉林化工A股要约收购的有效条件,二是H股要约收购在各方面成为无条件的。H股报价将在所有方面无条件,吉林化学H股将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摘牌。H股发行全面无条件,A股发行生效,吉林化工A股将在深交所退市。吉林化工A股发行之所以以H股发行的有效性为条件,是由吉林化工A股和H股的比例决定的。吉林化工A股占5.62%,H股占27.09%。H股收购生效后,吉林化工5.62%的A股不符合上市条件,吉林化工A股不得不停止上市。第二个方面是锦州石化和辽河油田的预受要约股票数量最低。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应当超过15%。”。《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因此,中石油对锦州石化和辽河油田的要约收购有最低预受股数。如果要约收购期满未被接受的股份数超过15%,中国石油将放弃要约收购,这是国内第一次高溢价要约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购人确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同一种类上市交易的股票,其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一、收购人在六个月内购买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即时公告日期之前;2.建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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