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
一、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加急办理条件: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材料时,可以向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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