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这样划分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划分责任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虽然驾驶人同意同乘人搭便车,属于好意,但同乘人的无偿搭乘不等同于其要自担任何风险,出于好意的驾驶人也不意味着可以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驾驶人应始终将遵守交通法规摆在第一位,对同乘人的安全负责。因此,出于善意和无偿的因素,《民法典》中对其责任有所减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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