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市场经济逐渐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如分期付款交易、期货交易、试用期买卖等非即时交易。这些交易的共同特点是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时间并不一致,有一段的时空差异,卖方先交付标的物于买方,买方再付款即占有标的物。由于卖方的债权不能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得以实现,从而导致占有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出现这种情形就需要债权人考虑如何来保护交易安全和避免自身财产的损失,由此产生了以买卖的标的物本身为担保内容的所有权保留法律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分期付款交易中的重要意义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完成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罗马法上已有这一制度的雏形,德国普通法也已承认它的存在,但当时极少被利用,因而并未引起世人重视。19世纪末以来,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分期付款交易的日趋频繁,所有权保留制度遂被广泛运用。
在信用经济时代,分期付款交易存在着一种制度弊端,主要在于出卖人在获取全部价金以前,已由买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因而出卖人承担着价金难以收回的风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结合处于一种失衡状态。纠正这种失衡的利益结合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设定一种与之互补的处于失衡状态的利益结合,从而在两相结合的此消彼长中,使从整体上考察的双方当事人利益结合处于平衡状态。这里,担保制度无疑是明智之举,它赋予出卖人担保利益,保障价金债权的实现,从而使分期付款交易制度的信用基础有了坚实的后盾。
信用是支持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手段。信用制度的核心是担保制度。因而,为债权的担保而奋斗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历史已经证明并必将进一步以不可争辩的事实证明,分期付款买卖担保的必然选择是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已成为分期付款买卖担保价金债务履行的最佳方式。所有权保留制度同传统担保制度一样,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可以起衡平当事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信用交易发展的积极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它同时体现了法律对效益的价值追求。就保证制度而言,现实生活中保证人难以寻找,交易成本高,而且保证制度难以摆脱人的保证所具有的责任财产容易变动,难以确定维持的不利之处。就质押而言,出卖人徒增保管质物的负担,而且难以充分发挥质物的效用,因为质物在质权人手中一般不能使用、收益、处分。如果设定抵押权,一方面设定手续较为繁琐,还须办理抵押登记,并且还要负担抵押登记的费用;另一方面,抵押权在实现时有时还会因为交易标的物价值与担保物价值不成比例而出现目的与手段不相称。所有权保留制度克服了上述担保方式的缺陷,既无需他人的保证,也不必求诸他物,设定和实现的手段较为简捷。而且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债的担保,出卖人因所有人的身份而受到保护,法律地位甚为牢固可靠;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一方面解决了物之担保非有资产之人无法提供的难题,使分期付款制度更适用于弱小的消费者,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权未移转,可以促使买受人合理使用和保护他人之物,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蓬勃兴盛取决于制度设计的缜密。所有权保留是借助于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和所有权弹性原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而发生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它在分期会款买卖中的运用,巧妙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地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实现了交易安全的宗旨,发挥了分期付款巨大的信用供给的功能。因而,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具有积极的社会经济意义:出卖人由于债权有保障,可凭借分期付款方式大量出售货物,并可舍弃通常为保全价金而附加的各种苛刻的条款。这对于增加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好处甚多。消费者可利用分期付款这种现代信用交易方式调和实际购买力和购买欲之间的矛盾,提高消费生活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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