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常殴打妻子的包某收到了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这是陕西省《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实施以来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今年7月,旬阳法院受理了原告龚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因家庭琐事自己多次被包某殴伤,长期处于恐惧之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8月9日,龚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要求裁定禁止被告施暴,对原告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并提供了遭受家庭暴力的伤情照片、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明。受理龚某的申请后,经该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成员参加审查、合议,认为现有证据已能够证明本案中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予原告龚某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人身保护令是如何行使的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落实人身保护。假使因公安部门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申请人受到伤害的,申请人能够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依法追求公安部门的责任。被申请人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继续殴打、骚扰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视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假使被申请人所做的侵害行为较为严重的话,则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亦或是由受害人提请刑事自诉。
2、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
据反家暴法草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撤回
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系申请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可以申请撤回,但为防止被申请人胁迫等情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审查其申请是否自愿,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应予准许。但对于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的,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应驳回:
(1)被申请人曾经有犯罪记录的;
(2)被申请人时常做出家暴行为的;
(3)由被申请人代为申请的;
(4)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和逻辑不相吻合亦或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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