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最近明确,被许可人可以基于一个欧盟商标提起侵权诉讼,不论其许可是否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进行过备案,而在欧盟内某些国家,被许可人基于国内商标提起侵权诉讼是要求备案的。
各成员国的许可备案要求不一致
一个国内商标许可要想对第三方产生效力是否需要在相应国内商标局进行许可备案登记规定在一国的商标法中。
在某些国家,比如德国,许可协议在签署后即有效,并不需要在商标局进行登记备案。与此相反,在其他一些国家,比如西班牙,许可协议仅在双方之间有效,经过在商标注册处登记备案之后,许可才能对第三人生效。
因此,如果未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备案,欧盟各国如何对待欧盟商标许可并不清楚。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能否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问题,各国采取的行动应该也并不一致。
德国法院认定不需要登记备案,而西班牙法院则拒绝受理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其推定是如果许可未进行备案,被许可人无权主张其权利。杜塞尔多夫市上诉法院因此请求欧盟法院对此进行澄清解释。
欧盟法院的判决
欧盟法院在其判决中称,对于欧盟商标来说,被许可人要想提起侵权诉讼无需提前进行许可备案。与那些在转让后新获得欧盟商标所有权的人想要提起诉讼不同,法律并未要求进行许可备案。虽然《共同体商标条例》(现在是《欧盟商标条例》)第23条(1)款第1句的字面意义并未明确这样说,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系统地技术性解释还是可以得出这个结论的。
结果
欧盟法院的判决为被许可人增加更多的明确性和确定性,类似地,欧盟商标甚至注册共同体设计的所有人也从中获益。被许可人仍然需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才能提起侵权诉讼,除非许可是排他的且经被许可人的请求所有人未能采取行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欧盟商标许可不再需要备案。欧盟商标许可备案制度有利于被许可人权利的保护,比如,如果商标所有人以后向第三方授予了与其相冲突的许可,或者将被许可的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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