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单位有给大家买养老保险,我在家也给父母买了一份,不过都没怎么注意现在的政策是怎样的,所以想了解一下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
律师解答:
现在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从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昨天的首届深圳学术年会的保险创新发展与和谐城市建设论坛上也有关于深圳养老保险的问题:
深圳市保险业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农民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太平洋人寿保险深圳公司配合《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制订出了相应的补充方案,开发了《劳务工医疗补充保险》,对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予以90%至100%的报销,对特殊项目部分予以30%至50%的报销,同时,有选择性地增补了部分必需的自费用药和自费项目的保障,适当地放宽了就医范围。该险与深圳社保实现了无缝对接,有较地转嫁了企业对农民工医疗救助的经济风险,提高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知识:
至少交15年
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女干部55,男60
符合特殊工种规定的,提前5年退休
符合病退规定的,女45男50,可以申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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