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如何转让
备案手续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但有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应对使用许可合同办理注册手续,所以在外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还常有规定办理合同注册手续的条款。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具有外国国籍。被许可方具有中国国籍,则在该外国的合同注册手续或备案手续应由许可方负责办理。为防止因发放商标使用许可而产生的欺骗性后果,合同应规定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应不低于许可人的相同商品的质量。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许可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有义务接受许可人的监督,并有义务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为保证商品质量,双方还应约定其他的有关措施,如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提供样品、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等。此外,双方还应约定有关的保密义务。
二、商标权转让应注意什么?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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