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养孙儿子拒不付费起诉无因管理获支持
时间:2023-06-08 06:30:18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养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于情于理于法,对子女抚养不尽义务都是说不通的,可就是这么最基本的人伦道德标准,有的人却一再无视、逃避。2013年4月18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离奇的家庭内部纠纷案件。

程道生夫妇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程永华、次子程永明。程永华夫妻1994年7月2日生一子程欣。当程欣未满周岁时,程永华未经父母同意,将儿子放在父亲家中夫妻两便一同到外打工,四年后才回家,期间未寄一分钱给父母养儿子。1999年10月程永华之妻又生一女孩程芳。程芳满周岁后,程永华要求父母帮忙带养女儿,承诺会寄钱回来养小孩。从此两个小孩一直由程永华父母抚养。直到2010年2月程永华回村建新房。同年,程道生夫妇因要求程永华承担赡养义务,双方发生纠纷,后程永华以父母对弟弟偏心为由,一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也拒付父母帮其抚养儿女的抚养费。程道生诉至法院,要求程永华夫妻支付其代为抚养孙子女的费用捌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程永华夫妻作为程欣、程芳的亲生父母,负有抚养两子女的法定义务。在被告程永华夫妻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二原告作为程欣、程芳的祖父母无抚养孙子、孙女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两被告作为两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二原告抚养两小孩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进行补偿。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两小孩抚养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应予支持。两被告应按照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支付两原告带养两小孩的抚养费用,由于两原告未提供2002年前的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故两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孙子程欣、孙女程芳自2003年至2009年期间的抚养费用34590.82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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