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审计意见段;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9、报告日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人大《办法》)中规定:报告,适用于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办法》)中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军队《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询问用报告。
由于保留意见是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会计报表在整体上是公允的,但在个别方面存在重要错误或问题而给予的一种大部分肯定、局部否定的评价。因此,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着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出具表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
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
2、因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重要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
3、个别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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