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对于取得的财产采取约定的方式处理,正如本案,你们既然在公证处所做的婚后财产约定书明确约定了”只有在还清贷款后归双方共有“,因此,如果在未满足已经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其主张按照公证书约定分割房产的请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法院最终会查实该房从申购到还贷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后,更会作出有利于你的裁决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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