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1、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2、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如下几个种类: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返还财产;
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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