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制度(2001年5月28日银办发[2001]135号)
一、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由主管监管工作的副行长,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组成。主任由分管监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条法司承担。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1.300万元以上(含33万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执法职能部门认为应当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本工作制度确定的职责和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会议和案件审查会的形式开展工作。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关情况;研究有关行政处罚的重要事项;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案件审查会根据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需要,在作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条法司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二日将会议材料分送出席会议的各位成员。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投票制,以出席会议成员投赞成票超过半数为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弃权票票数相等时,由主任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对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决定有最终否决权。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由条法司组织,会后由条法司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并负责组织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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