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政府申请即可,无需其他人签字。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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