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不用坐牢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但管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完全是自由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其自由是受到限制的,必须要遵循管制的相关规定。
刑法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会见某些人或进入某些场所的,犯罪分子必须要遵守,不得违反。
同时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循上述相关规定,擅自违反的,轻则由相应的公安机关或司法局予以警告,严重的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如收监。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其他人、公司、单位不得因此而对其实行歧视性待遇。如果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其职务自然撤销,若原单位接收,可以安排其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若不接收,则办理开除手续。
一、管制一般适用情形: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的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初次打架、寻衅滋事,就可以判处管制。
2、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人。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抢劫犯、杀人犯等,人身威胁大的犯罪,就不可能判处管制。
管制虽然也是刑罚中主刑之一,但是与其他主刑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被判管制型的罪犯,其实往往会同时实行社区矫正,另外也不需要被羁押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等执行场所,此时不中断其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比其他的刑罚简直是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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