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满15年。
计发办法: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计发办法: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建帐前缴费年限,
职工建帐前缴费年限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参加工作时至1993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是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第一阶段指数:第一阶段指数为1。第二阶段缴费指数:指1994年1月1日度至1998年6月30日度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建帐前平均指数:第一阶段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第二阶段缴费指数×第二阶段缴费年限÷建帐前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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