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完毕的判断标准
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也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无效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怎么办
1、返还财产。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双方皆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也就是说,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则需要依照无效合同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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