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可以用货币估值,也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标准,当然可以用来向公司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二)出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股权转让法定手续;债权也是无形财产权,法律上当然可以出资。这里有两种情况说明:(1)【债转股】是指公司欠他人债务,经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可转换债权)或事后约定(普通债权转换股权),公司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是将公司财务账户中的应付款转换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使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债转股权不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只适用于存在的公司,对公司几乎没有风险。
以债权、股权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限制了出资者以债权、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债权、股权是财产权的两种形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均允许以债权和股权作为出资方式。越来越多的实践,要求突破有关立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如果我们限制这两种出资方式,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合资公司处置资产时,将面临重重困难。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能对出资方式问题做出修改,允许出资者以债权、股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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