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时间:2023-04-22 17:42:25 2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短期内热点城市和中心城市住房供求紧张格局难以根本改变,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在了国五条的政策内涵中。其中,屡次触动市场神经的房产税改革预期有了明确的政策信号。

本次会议的政策摘要涉及:

1、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制定并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

2、严格执行限购,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

3、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4、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

5、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会议提出,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1年1月底,房产税试点在上海、重庆启动。两年来,试点范围扩大之说不绝于耳,其中湖南、湖北、广东等地的多个城市都被传出纳入了试点范围。

不过,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上月公开表示,国税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房产税扩大试点的范围,但目前要提出一个完善的方案还有难度。

从沪、渝两地的试点实践来看,效应初显但并非房价杀手锏。上海主要针对新购房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税率为0.4%、0.6%两档。重庆则偏重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以及新购高档商品房征收,税率为0.5%~1.2%。2012年,上海市税务部门对20.8万套住房完成了房产税征免认定,其中应税住房约3.7万套。重庆方面,试点启动后10个月内主城区确定应税住房8563套,征收金额超过9000万元。

目前尚不清楚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何时启动,具体模式也未知。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表示,据其了解,有6~8个城市在做试点储备,他个人认为不会局限于上海、重庆模式,且会涉及存量房。

另有专家表示,试点原则上要体现对房地产交易的控制,同时还要起到示范作用,因此如果选择在房产交易量不是很大的城市试点意义有限。他称,尚未听说对现有模式进行较大的调整,因此上海和重庆模式将会是基础。

知识拓展: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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