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五种无效情形
时间:2023-07-08 10:44:06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正常的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你问的五种无效情形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在下文法律依据中,有六种无效的情形你可以参考。具体的你可以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的话,可以进行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如果在离婚后超过一年对财产分割后悔的话,法院不会进行受理。如果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的行为,也不能对财产分割协议后悔。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无效的情形有协议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了合同,以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的相关合同,同时如果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有非法的目的,该协议都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予以修改:

(一)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婚姻自由的;

(二)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权利的;

(三)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断绝关系的;

(四)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五)协议事项不完整的;

(六)协议内容与离婚无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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