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2、夫妻为满足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借的款;
3、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保证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人的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根据保证的具体性质、保证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配偶对该保证是否知晓且认可等方面综合认定。以下保证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人配偶同意担保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
保证人配偶从保证行为中直接受益,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具有共同担保的合意,即需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担保。保证人夫妻一方对担保之债具有一致意见,即保证人的配偶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表示过认可,则该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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