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股权投资的损失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会有股权转让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2010-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亏损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的亏损,在确认年度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企业亏损一次扣除损失。也就是说,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本年度未进行税前扣除的,可以在亏损年度一次确认,税前扣除,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对于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弥补至损失发生年度,弥补的确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在报告年度扣除因上一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税前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追溯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扣除。扣除不足的,递延至以后年度
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在扣除收回确认的损失后发生损失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损失金额,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进行纳税处理,税收政策没有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根据当期实际情况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扣除限额的限制。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税务机关仍沿用旧税法的相关处理办法,要求扣除企业股权损失限额,由此引发了不少税务企业纠纷,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投资损失。在确认亏损年度,作为企业亏损,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由纳税人确认。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的限制,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不能自行扣除,需报税务机关批准确认。实践中,关联方之间股权转让较为普遍,且价格不公平。为了堵住税收漏洞,税务机关一般要求股权转让损失在扣税前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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