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信息发布规定:保护国家秘密的底线在哪里?
时间:2023-07-11 08:26:15 1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法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如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受理机关名称;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附送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2、所需时间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会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会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自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将会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回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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