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规定:
第一,规定所规范和调整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范围扩大为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今后凡在济南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那么这些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二,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第三,明确了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3类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
第四,城市旧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城市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每套应当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屋套型,规划使用性质不得确定为住宅,可作为居住公寓或者其他配套用房。
其他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原日照时间满足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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