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过户)包括主观和客观原因:其一,主观原因即出卖人故意违约,不愿意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其二,客观原因即出卖人无法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包括法律上履行不能或事实上履行不能。法律上履行不能是指履行将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房屋已经过户给第三人;事实上履行不能是指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或者已经没有意义,比如房屋已经被大货烧毁。
房屋买卖纠纷有哪些
一处房产签多家买卖合同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买方钱房两空。为了防止一房二卖,北京市建委和工商局的示范合同文本订立了一个极具威慑力的条款:“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约定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已付房价款的一倍,而不是定金的一倍,足以让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的卖方望而却步。该条款参考了销售新房的相关法律规制措施——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法释[2003]7号)。
虚假宣传
陷阱:有的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有夸大不实之处。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将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如果是具体明确的承诺依据,就可以作为附件写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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