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
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如两人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通过别人介绍,或者是强迫包办的等等。
2.提供婚后感情情况的证据。如夫妻感情是好、较好、一般或者不好,必须通过具体的事例加以证明。
3.提供感情破裂情况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证据,主要提供引起离婚的实质原因。如第三者插足,经常打架,一方被判刑,等等。
如果在这次离婚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还必须提供原审法院的名称、原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2、财产分割及子女情况方面的证据。这包括:
1.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注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
2.提供双方经济情况的证据,如双方的工资、存款、债权债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证据。
3.提供子女情况及住房情况的证据。子女的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何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等。住房情况包括是私房还是公房或者是租赁房,并提供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此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等证件。
法院开庭夫妻感情破裂案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1、夫妻一方出轨并且与他人有重婚行为的证人证言;
2、夫妻一方间歇性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照片;
3、夫妻一方长期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进行报警的报警记录;
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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