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人能够提升公司整体形象,提高上市时股票发行价格和融资效果。
海外战略投资人一般为海外上市公司或是知名风险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对公众投资人具有明显的号召力,甚至很多战略投资人还能为公司提供业务上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人能够获得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外汇资金。以往的红筹操作都是以原股东设立境外壳公司,境外壳公司再收购国内企业,收购过程需要外汇资金,战略投资人的资金可做这一用途。
第三、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人能够获得上市费用。企业在运营中如果支付大量费用可能会给公司现金流带来压力,如果在海外引入战略投资人就可在海外直接支付费用,较为简便。
引入股东的程序
原股东出让部分股权给新入股的股东,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然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协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1、公司委托你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制式表格,可网上下载);
2、变更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可下载);
3、原股东会决议(A同意修改章程;B同意股权转让);
4、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
5、新股东会决议(如果变更股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等的变化,则不需要);
6、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不发生变化则不需要);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企业引入股东属于正常的商业运营情况,可以对公司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合伙企业引入股东必须经过合伙企业的股东大会研究通过,在超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避免出现违法情况。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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