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前不久,吴先生与高先生签署合同,转让了其所持有的北京甲公司股权,高先生于该合同签署当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吴先生,同时,吴先生也向高先生出具了收据。
转让合同中规定:转让方向受让方保证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真实、完整、合法;任何违反该协议项下义务、责任、保证或者做出的保证和声明存在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予以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交割后,吴先生将甲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了高先生。然而,高先生在接手甲公司管理权后发现,吴先生严重违反股权转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声明和保证义务,甲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账证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虚假、缺失等问题。
庭审中,吴先生辩称:自己并不存在高先生所主张的各项违约行为;高先生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在形式与内容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其主张及其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关于吴先生应负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马*秋律师评析:《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高先生与吴先生签订的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现双方争议焦点是吴先生是否违约。结合涉诉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双方于上述协议中并未将甲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亦未对甲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明确约定。换句话,违约情况约定的不够具体明确,因此,高先生依甲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情况向吴先生主张违约责任,缺乏必要合同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不论是哪种情况的协议转让,出让方都应当精心设计转让方案,就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和受让方反复协商,达到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尤其是涉及职工利益的,一定要通过职代会讨论,形成职代会决议。
一、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风险及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
应当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风险及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提供不实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该种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不诚信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纠纷、债务等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诚然,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亦可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行为,为此,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违约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转让方也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三)股权转让合同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所禁止和否定的,股东要想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想顺利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设计时,就必须注意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在转让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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