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自愿协商一致的,可以约定将财产留给子女。
夫妻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一、如何证明转账是赠与
证明转账是赠与的方式如下:
1、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2、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的一方;
3、在银行提款时的票据,向开发商买房时也会有相关凭证,两种行为时间间隔短,数目一致,这样就能证明清楚房款的来源。
赠与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事由: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4、经过公证的赠予、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已经对财产进行了转移的赠予不可以撤销。
二、未婚同居时赠送的财物能不能要回来
(一)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
(二)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只要其所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三)对于婚内同居所签协议及赠与
如果协议内容侵犯同居一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则应认定无效,因为这种对财产的处分是对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利的,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处分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有代理权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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