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工商局:
《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2007年8月31日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著名商标回访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省著名商标)的声誉,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规范省著名商标的使用,扶持我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回访。各市工商局认定的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参照本制度进行回访。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商标权,规范使用和管理商标,积极协助企业打假维权工作。
第四条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商标法》等规定,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维护省著名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
关联法规:
第五条回访省著名商标企业采取听、看、查为主和征询有关部门意见为辅的方式。
第六条回访内容包括:
(一)了解省著名商标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帮助、扶持、指导其依法使用、运用商标战略、策略开拓市场,解决其疑难问题;
(二)商标有无被假冒侵权情况;
(三)产品质量是否得到保证,是否获得有关质量认证;
(四)企业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标准;
(五)使用省著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投诉情况;
(六)使用省著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有无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比并经核实的;
(七)是否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八)商标及其包装、装璜使用是否规范;
(九)“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是否完整;
(十)是否在未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字样;
(十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何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省工商局期满不予认定:
(一)违反《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办法》十八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
(二)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出现问题,被省或市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的;
(三)违反《商标法》规定,有涉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被工商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执法机关处罚,情节较轻的;
(五)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面临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六)企业经营萎缩,知名度、竞争力明显低于同种商品其他企业的商标的;
(七)发生其它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八条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建议省工商局依法撤销其省著名商标资格:
(一)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多次出现问题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假冒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五)收到市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观的。
(六)发生其它严重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第九条省著名商标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工商局组织,所在地市、县(市、区)工商局每年要对省著名商标进行一次回访,填写回访表,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回访报告,于每年七月底前报省工商局,回访报告和回访表的有关情况将作为认定省著名商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省工商局将不定期对省著名商标企业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省著名商标企业直接进行回访。
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发现省著名商标企业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省工商局。对因未实行回访制度,造成监管缺位,发生重大问题,省工商局将追究有关市工商局的责任
第十二条市工商局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将以书面寄达的方式,并抄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作出期满不予认定或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作出撤销省著名商标的,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省著名商标企业因违反商标法律法规需立案查处的,各有关工商局应报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局审查后再处罚。对应由公安、卫生、质监、环保等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情况,负责回访的市、县(市、区)工商局应及时通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凡被省工商局依法撤销的省著名商标,该企业五年内不得申报省著名商标。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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