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该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涉嫌传播传染病能立案吗
涉嫌传播传染病能立案。具有以下情形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传染病是由病原体传染引起的疾病。如肺结核﹑麻风﹑天花﹑伤寒等。
二、导致传染病传播承担责任是什么
根据法律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承担责任如下: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销售和运输疫区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不消毒;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以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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