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律已经明确了,法人并不是人,而是一个组织,即使要将其当成一个人,也只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并不是生理上的自然人。所以,法人的变更,只可能是法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的分立和合并。如果是法人分立和合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法人存续期间,如果法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由新的法人承担责任,新的法人当然需要承继旧的法人的债权债务。
一、民法典合同违约后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法定当事人发生变更的主要情形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主要有情形:
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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