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晚上十点多钟两个行人嫌麻烦,不走100米外的天桥而横穿公路;酒后驾车的摩托车司机避让不及,翻车倒地身亡。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
在我国,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固然与近些年来,私人代步车辆的增多,道路拥挤分不开,但最主要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横穿公路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横穿公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但是造成行人肆无忌惮的横穿马路的一个重要因素,更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再则,我国现行法律人性化太浓也是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原因。一直来,在我国不管是火车压死人还是汽车撞死人,不管死者对错与否,不管责任孰轻孰重,交通事故处理都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给予死者一定经济赔偿。如此一来,无形中助长了一些行人不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的意识,认为车子压撞人都是车辆的错,因此有些交通安全意识差的人甚至目无交通法规,旁若无车行走在高速公路上,若视无睹地闯红灯。其二是我国公民遵守交通规则素质太差。交通安全要求大家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而大多数人却是宁抢一秒,不停三分,因而造成了不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不但给自己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也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而,律师李帅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的建议,笔者十分赞同。再则,我国现行法律如李律师所说,已将醉酒驾车肇事后置死伤者于不顾继续驾车致多人伤亡,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又以人为不遵守交通安全危害性最为可恶,因为大多数人都知道,而且可预见也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横穿公路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不但更加可以提高全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的意识,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后患。法治横穿公路罪,一个好字了得!
全文9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