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赔偿该动产的售价。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为质权目标的担保。
质押什么是质押?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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