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
①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
②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用简便方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③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无正当理由。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②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④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⑤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⑥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上述6种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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