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相对于之前来说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更能体现出国家的审慎使用死刑的原则,虽然对新刑法九受贿数额和量刑做了相应的改变但是对于受贿的人来说,永远不能减刑、假释应该才是对他们最大的折磨吧。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是这类贪污受贿的人群即使回到社会上去也还是会经不住诱惑的吧。
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可以说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均是受贿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6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