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实现债权,申报债权,债权登记后才能实现
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并在60天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的剩余财产,法定赔偿金、所欠税款和债务应按照本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是什么P>1,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协议规定了经营期限。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终止。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因某种原因解散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解散条件的法律行为。当条件满足时,协议将被解除,合伙企业将被解除。所有合伙人都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人根据其协议建立,也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协议自然解散。合伙人在30天内没有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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