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何罪处罚
因为刑法已经就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作为义务),也就是说,不符合成立不作为犯罪的第一个客观要件。但是,在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作为义务时,不能仅因刑法已对某种犯罪行为已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就完全排除行为人存在作为义务的可能,而是应当综合考虑造成法益基于何种原因(前行为)处于危险状态、危险的程度,特别是法益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否造成结果的原因,是将结果归责于前行为合适还是归责于“不作为”合适,等等。因此,当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致使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而法益又极度依赖行为人的积极行为时,即使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已经规定了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法益受到侵害,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二、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例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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