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需要去法院起诉吗
时间:2023-08-08 14:23:00 1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债务纠纷一般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原告所在地和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如下: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系的地方,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欠债人没有有子女法院会查吗

法院不会去查欠债人子女存款。债务只是属于债务人个人的,即使是家属也没有责任替其偿还,因此法院不会去查欠债人子女的存款。

当然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的,则法院会去查欠债人子女名下的存款;如果经查证,欠债人确实恶意转移财产的,则法院会查封其转移到子女名下的财产。

而且对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转移财产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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