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4、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2)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5、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接待人员当场收件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内,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初审人员审查
4、主任决定
5、工作人员制证
6、工作人员送达
三、桂林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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