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定罪标准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周转,使之成为合法化收入。
量刑标准
1.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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