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知道吗?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侦查处理吗?
时间:2023-08-12 11:31:27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的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或者检查等措施。

被批捕后的流程有什么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逮捕并不代表着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已经正式的结束了,正式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之后公安机关不会匆匆忙忙的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起诉。只要各方面的定罪证据都非常的充足,补充侦查并非必不可少的流程。在检察院不批捕的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也有可能会被退回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那么所涉及到的案件审查并不是已经结束了,还是需要由公安机关继续的对于案件来进行调查的,同时,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人民检察院依然是有可能会对于这个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处理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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