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审期间能否修改
时间:2023-03-15 22:01:53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答案是不可以的,工商部门的规定是,名称一旦核准就不可以修改了,只能拿到营业执照以后再变更了,重新查名然后再提交变更名称,这样才能够把名称改了,否则是不行的。公司名称的话涉及到很多的问题,在变更以后,工商信息方面也会查到以前的信息,以前的名字,所以注册公司时尽量确定好公司名称,行业表述等情况,各股东以及法人,涉及到公司的人员都一起想好这一个名称,这样通过以后就会就会得到自己想要的名称,自己所满意的,不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变更名称流程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其他营业单位等。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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