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A1、A2、A3、B1、B2、N、P为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必须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2、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计算,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结束后的15天内到辖区大队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表。
3、到市公费医疗门诊部或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院体检。
4、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给辖区大队,领取接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5、辖区大队办理审验业务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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